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个人收益分配应包含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对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意义。而要解决好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如何看得“公平”及处理好相关问题就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议题。
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而言,公平分配是按投入要素的质与量及产出效率和贡献率予以分配。只要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及产出效率和贡献率进行分配,就是公平分配。在这里,生产要素的贡献,成为收入分配尺度的决定性因素,因为生产要素的数量再多、质量再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也不能成为分配依据。在实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践中,有两点分配不公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多投入少产出、收益低于投入;二是收入差距趋于过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利息、股利、租金等财产收入以及经营利润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加,在政府税收体制尚不完备、各种收入政策和经济杠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劳动者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
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可避免地引起一定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一)按生产要素分配自身就存在不公平的因素。拿按资分配来说,无论是生产资本按其资本量获得了平均利润,还是平均利润进一步分割为资本所有权收益和经营利润,其分配到的成果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包括经营管理)创造的。(二)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平等。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同样多的生产要素或资本,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机会使用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和资本、进而参与收入分配。(三)不同的社会成员使用生产要素的效率和效益不同,无疑会造成收入上的明显差距。(四)个人收入通过财产积累或资本的形成转化为新的收入来源,进而形成更大的收入差距。
从一般理论意义上讲,公平是分配不能不考虑的目标值之一。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发展速度往往受制于公平状况。虽然不能说强调公平就一定会提高效率,但忽视公平确实会影响效率。因为公平是经济发展主体追求的一个价值需求尺度,这种需求反映在经济方面,主要是通过收益分配得以体现,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而已。不解决好收益与投入贡献不相称的问题,将直接挫伤要素投入者的积极性。不解决好收入差距趋大的问题,不利于防范两极分化的危险。在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按生产要素分配会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将收入的很大部分转化为资本性支出且成为主体性选择行为,加速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当然,收入差距的拉大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标志,问题在于,先富起来的人并不必然成为共同富裕的牵动力,只有当国家同时采取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实现先富——后富——共富之美好理想。
按生产要素分配所顾及的公平是承认收入差距的公平。这种分配必然会产生收入差距,而这种收入差距公正地体现了每个要素投入者的差距,是个人收入在这个层次上公平的体现。这种差距是微观经济单位和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推动力。只有当每个社会成员、每个微观经济实体都得到与自己投入的生产要素相对应的利益时,全社会才能得到所有个体的最大效率。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以充足的财政条件调节社会劳动、资本阶层的收入总水平,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因而,只要收入差距与投入或贡献差距相一致,就是合理的,就应当予以确认。
在这里,收入差距首先要适度。差距不能太小,太小等于抹杀了投入的差距性,会严重挫伤要素投入者的积极性,使其放弃追求多投入,从而削弱微观经济实体的生产效率乃至整个的生产效率。但这种差距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劳动生产率相对稳定、社会财富增长量有限的条件下,资本利益的急剧膨胀会直接削弱劳动利益,其结果将削弱全社会的劳动积极性。因此,这种差距要适度。适度的重要标志在于人们的心理能够承受。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的概念,从来都含有伦理学的涵义。它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是大多数人对某种事物是否合理、能否认同的评价。在社会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公平不仅仅指竞争机会的均等,更包括收入差距上的“差不多”、“大面上说得过去”。而这种结果是一种感觉,一种心理状态,是基于对自己的收入与投入之比和别人的收入与投入之比而产生的平衡状态。中国社会素有“不患贫而患不均”之说,且不论这种民众心理对错与否,但确确实实反映了一种让经济学家们深思的现实。
把收入差距的适度作为公平的规定性,是社会稳定所要求的。收入相差超过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会产生不公平感。由于人们心理上的不公平感,特别是以劳动投入为主的劳动者,多为低收入者,在社会上比重大,他们的消极投入行为,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要通过相应手段,把收入差距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尽可能地不使收入差距拉得过大。
协调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是兼顾公平的重点。
倘若用切分“蛋糕”说明社会公平问题,那么,也不难理解何以将协调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视为兼顾公平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是有钱人之间的分配;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之间的分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都主要依赖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还较低。所以,相对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即使不“公”,也是社会上少数人切割“大蛋糕”的问题,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则是社会上多数人切割“小蛋糕”的问题。因此,尽可能使所谓“大蛋糕”与所谓“小蛋糕”之间的大小不要相差悬殊,实际上就是协调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
协调好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的收入差距,需要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调节。针对当前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差距,政府应制约资本利益、维护和提高劳动利益,可以着力于三个环节:一是保底。眼下,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加,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部分人员加上一些退休金不能按时发放的退休人员以及城市原有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共同构成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主体。保证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尽快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通过转移支付,强化扶贫帮困工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二是限高。加强税收,抑制资本收益,对高收入者阶层的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我国目前虽已开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征管不严,流失严重。如果在个人所得税上实行严格的累进税制,税收潜力还相当大。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级差和税率高低的确定应控制在人们能够接受的水平,并能体现社会公平;把依靠生产经营所得同纯粹依靠资本收益所得区别开来,视收入来源情况规定不同税赋;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奢侈性消费税等税种,使先富者尽可能把收入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中;通过资源配置市场化,使收入导向均衡化,缩小各主体间的收入差距,限制暴利和高额垄断性收入,以平衡劳动、资本利益。三是提高工农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以产业结构调整和高强度的职业培训,带动就业结构优化,实现充分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效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发展,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加大中西部地区梯度开发力度等等。
分配制度改革就其总体而言,是成功的,一些问题是前进过程中的问题。随着改革攻坚不断取得重大突破,这些问题与矛盾将一一化解。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种“分配不公”并不是我们真的做错了什么,完全是一些人观念滞后于经济改革所产生的不公平感,并把这种不公平感等同于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公平感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心理感受具有主观性,既可能是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也可能是与客观现实不相干、滞后观念的反映。这一点也不奇怪。由于社会心理、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人们观念的转变往往滞后于社会和经济变革。一部分人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观念上,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分配方式不认同、不接受,认为平均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公平的分配;过去国家直接决定统一工资比现在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要公平。一些人员贡献大,收入可观,另一些人就觉得不公平。说到底,这是把本来不对的东西当作正确的东西加以固守,把落后的分配制度视为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当前,社会上某些分配不公的声音正是滞后观念的折射,并不是我们目前进行的分配改革真的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要义无反顾地推进改革,在社会营造一种氛围,促使人们转变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分配公平观。
对于按“资”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应当置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予以审视。资本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的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物质承担者和活劳动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创造和增殖价值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条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社会财富积累和集中的客观必然。按“资”分配通过利益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有关生产要素转化为社会生产资本,使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不断发展。因而,按“资”分配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但又不充分的历史阶段社会积累和财富增长的强制形式和有效手段。按“资”分配是对生产资料和货币所有权的承认和报偿。正因为如此,资本利益和劳动利益一样不可忽视,同样是社会财富总量构成要素。不容忍按“资”分配中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无疑使资本利益受到侵害,资本收益率下降,投资欲望减弱,资本运动速度减缓,生产规模缩小,经济发展速度下降。既然收入差距的拉大在按“资”分配中无法避免,我们对按“资”分配中的收入差距问题就不应当简单地诉诸道德、正义和感情而不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更不能采取超经济的手段去取消它。只有这样,生产力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